报送主体:谁需要承担报送义务?
6月20日,国务院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》(国令第810号)正式施行,为跨境电商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提供了明确指引。在“以数治税”的时代,企业需要了解新规细节,准确送报,合规是企业稳健长远发展的前提。
报送主体:谁需要承担报送义务?
1、境内运营的跨境平台
境内互联网平台若涉及跨境交易服务(如为境内卖家提供出海渠道、为境外品牌提供入华销售场景),无论其业务类型是网络商品销售、直播带货还是服务中介,均需按规报送信息。若平台存在多个运营主体,优先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负责;未取得许可证的,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;两者皆无的,则由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盈利性服务的企业承担责任。
2、境外平台在华主体
境外互联网平台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,若该主体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,需直接报送涉税信息;未取得许可证的,由为境外平台提供商家入驻、店铺运营、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主体负责。
3、境外平台境内代理人
对于未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境外平台,需指/定境内代理人完成报送。这里的 “境外平台” 特指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,通过境外域名向境内经营者、从业人员或购买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、交易撮合等盈利性服务的机构。代理人的选择需明确且唯一,确保税务机关可追溯信息来源。
报送内容:哪些信息必须 “应报尽报”?
1、基础身份信息
平台需报送境内外经/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详细身份资料: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经营者,需提供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地址、店铺唯一标识码等;未取得证照的个人从业者,则需填报姓名、证件类型及号码、国家或地区、联系方式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若平台涉及直播业务,还需额外报送《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》,明确主播与经纪机构的合作关系。
2、收入信息的跨境特殊规则
收入信息以 “上季度” 为时间单位,需包含收入总额、退款金额、收入净额及交易数量。其中,“收入总额” 不仅包括货币形式,还涵盖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,需按取得当日的平台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。
针对跨境交易,新规明确:境外经营者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时,若单个境内gou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 5000 元,平台可暂不报送该笔交易信息;但若超过 5000 元,则需全额上报,不得拆分或隐瞒。
3、信息变更与动态管理
已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(如经营者地址变更、店铺注销等),平台需在下次报送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;未发生变化的,无需重复报送。这一规定既减轻了平台的报送负担,也确保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时效性。
合规提示
新规施行后新开展业务的平台,需自业务启动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。季度终了的次月内,需完成上季度的身份信息更新及收入信息报送。例如,2025 年第四季度的信息需在 2026 年 1 月内报送,以此类推。
新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清晰明确:未按规定报送、瞒报、拒报的,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,甚至责令停业整顿。一年内两次以上违规的,还将向社会公示,对平台信誉造成不可逆影响。